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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活动已结束-----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为加强和规范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市防汛抗旱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市防指是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

第二条  市防指设总指挥长1人,由市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1人,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常务副总指挥1人,由市政府分管负责水务工作的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等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1人,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成员由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商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市防指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市应急管理局商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报总指挥批准。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松花江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备案。

第三条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科室承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防指积极配合完成松花江防总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松花江流域右岸支流安邦河协同防汛抗旱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级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防指备案。县(区)级防指应设立防指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经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区办事机构,在县(区)防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六条  市防指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市防汛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其处理,以及相关的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工情等信息,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市防指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水务局配合省水利厅、松辽水利委员会做好松花江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组织编制挠力河、安邦河、七星河、扁石河、二道河、小黄河、七里沁河等跨县(区)河流防御洪水方案,报市防指审核备案。市水务局组织防洪影响范围跨市地的龙头桥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水利厅批复后,报省市防指备案。发生干旱灾害,市水务局应按照批准的《双鸭山市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制定跨县(区)重要江河和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第九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内影响范围跨县(区)的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调度方案和指令抄报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务局提出运用方案报市防指,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防指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市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市防指全体会议由市防指总指挥长或总指挥主持,出席人员为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负责同志,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主要议题是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原则上每年汛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

第十二条  市防指紧急会议根据各县(区)发生的重大汛情、旱情、灾情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应急对策和措施,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和应急抗旱工作。会议由市防指总指挥长或其委托的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的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出席人员为市防指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视频调度会议的方式与发生重大汛情、旱情、灾情等情况的县(区)一并召开或在当地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是指以市防指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和洪涝干旱灾害处置等专题工作的会议。根据专题会议内容,由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需要时选派相关专家参加。会商作为专题会议的主要形式,贯穿汛期和干旱易发期全过程。市防指适时组织洪水干旱预测会商、水旱灾害研判会商、抢险救援紧急会商。一般情况下,洪水干旱预测会商和水旱灾害研判会商由市水务局担任市防指的副总指挥或秘书长主持召开,抢险救援紧急会商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市应急管理局担任市防指的副总指挥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市防指各项会议形成的指挥决策意见和工作部署,由各有关成员单位及县(区)级防指贯彻落实。

 

四、日常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和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全市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各成员单位及县(区)防指每年汛期结束后向市防指提交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于下一年度汛期开始前(4月1日)上报新年度工作安排意见。

第十六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信息,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个科室负责防汛抗旱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科级负责人为联络员,保持与市防办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反馈工作动态。

第十七条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市防指组织的防汛抗旱检查、会商研判、抢险救援、抗旱救灾、督察指导等工作,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撑,并及时对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抗旱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市洪涝干旱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发布。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市雨情。市水务局负责发布全市水情旱情。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险情。

第十九条  市防指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灾情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向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防汛抗旱形势和工作动态。市防指办根据市防指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情况,协调推进工作。

 

五、行文制度

 

第二十条  市防指制发的文件分为市防指文件和市防指明传电报两类。主要包括:

1. 向省防指、松花江防总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防汛抗旱工作;

2. 印发市防指和转发省防指关于全省、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和规范性文件;

3. 向各县(区)、各部门传达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以及部署重大工作;

4. 向各县(区)级防指下达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救援等重大指令;

5. 其他应以市防指名义发文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防指有关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应急抢险救援的文件及明传电报和重大水工程调度指令,由市防指总指挥长签发;经总指挥长授权的事项,可由受权的总指挥、副总指挥签发。

第二十二条  市防指办负责市防指文件和明传电报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防指和市防指办印章管理和用印审核,并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政务管理规定。市水务局负责市防指水工程调度指令及印章管理审核。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需以市防指名义制发文件的,应送市防指办审阅,经秘书长审核,按具体事项报分管副总指挥审签,再报市防指总指挥签发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按程序制发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防指办根据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需要和落实省防指办公室、松花江防总办公室有关要求事项,制发市防指办文件,由市防指办主任审核,市防指秘书长签发或以秘书长签批意见报副总指挥签发。市防指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行业主管局、单位申请与市防指办联合制发文件的,按联合发文会签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  涉及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部署,部门间应充分沟通协商,按程序会签后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