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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活动已结束----- 关于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同 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按照省减灾办《关于推动建立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协同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黑减灾办发〔2023〕1 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各部门之间联动,规范、有序、高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相关规定,现就妥善做好我市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同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围绕中心工作和职责使命,全面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提高防灾减灾救灾保障能力。全面加强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其给予资金和物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为根本出发点,确保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有序、高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各部门统筹协调,协同配合。

(三)总体目标。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住处、有衣被、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主要责任

(一)要加强决策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决策,精准安置,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村(社区)居民转移保障。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密切关注灾情的进展,快速评估安置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转移安置方案,明确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和组织方式,为集中安置场所设置和资金及物资保障需求提供依据,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及时得到生活救助。

(二)要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协同联动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预案,做好转移人员信息登记,掌握救助对象的户数、人数及相关情况,及时发放集中安置点救助卡。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集中组织受灾人员转移,不能自行转移,要坚决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做好本级转移安置人员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对于老弱病残幼孕等特殊人员要实行包干负责制,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并帮助进行转移,确保受灾群众转得出、转得快、转得安全。

(三)要完善生活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选择固定场所或广场(搭建帐篷、活动板房)作为集中安置场所,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置点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安置点饮食应以热食为主,提高对食品安全检查次数,确保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提供必要的降温或保暖设施,设置可提供救灾粮食、食品、饮用水等必要生活类物资保障点,提供医疗服务,配备医护人员和常用药品,并做好安置点防疫宣传和消毒工作以及受灾群众的心理咨询、辅导和精神抚慰工作。各县(区)要合理安排集中安置点值班值守工作,做到岗不离人,24小时服务受灾群众,确保受灾群众在需要帮助时能得到有效救助,同时加强治安管理和防火、防触电安全宣传教育,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安置场所安全。

(四)要加强物资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要求,建立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救助资金和物资储备,按照救助需求,及时、公平、公正、规范做好救灾物资管理、发放工作,做到救灾物资专人负责、专账管理,使用发放公开合理;集中安置点要安排专人负责财、物管理工作,对接收和发放的物品种类、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要登记造册,汇总存档。

三、部门分工

各级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物资的配送、回收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拟选集中安置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垃圾收运处理和城市公厕等城市环卫基础设施设置、排危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为紧急转移安置提供经费保障等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等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七)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九)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公众通信保障等工作。

(十)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安置点供水保障等工作。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中安置点食品、食用农产品等进行安全检测等工作。

(十三)电力部门。负责保障电力供应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体系,加强领导。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协同联动机制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结合近年受灾情况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实际情况加强对紧急转移安置机制的总体布局,充分发挥减灾委员会综合协调职能,统筹相关部门落实落靠职责任务,提高决策科学性和实效性,确保紧急转移安置机制工作成果贴近实战,一旦启用能高效运行,切实保障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规范管理,加强研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市《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标准规范》要求,规范集中安置点管理工作,集中安置点选址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坚决避开滑坡、坍塌、泥石流等灾害易发等区域。同时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自然灾害会商研判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和灾情,进行综合研判分析,妥善做好灾情管理及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要及时向被转移安置群众公布灾情,救灾物资发放等基本情况,稳定受灾群众思想情绪,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的生活保障。

(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协作联动机制,结合行业部门工作职责,加强资源共享协作,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我市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四)统筹部署,强化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协同联动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2023年9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汛期救助工作,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协同联动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认真落实部门分工任务,研究完善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协同联动机制相关政策措施,统筹部署建立高效科学的转移安置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市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