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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正文 双鸭山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数字龙粮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2305000127030001-00-2023-03-1513404173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 2023-03-15

文 号 :双粮规〔2023〕1号

主 题 词:数字龙粮 监管服务平台系统 管理办法

名 称 :双鸭山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数字龙粮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鸭山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数字龙粮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直辖区承储企业:

为切实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方向,全面推进数字化管粮建设,进一步发挥数字龙粮监管平台日常监督管理作用,有效提升政策性粮食监管效果,达到“服务管理、支撑业务”的功效,现将《双鸭山市数字龙粮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粮食局

2023年3月15日





双鸭山市数字龙粮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加强数字龙粮监管平台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数据互联互通、动态实时在线,实现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全程即时在线管控和穿透式监管,确保平台系统规范有序运营,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平台管理运营人员,负责平台调度、日常管理、巡查和维护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县粮食行政部门和市直辖区企业做好完善和整改工作。

第三条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需配备相应的专业平台监管人员,在相关业务科室指导下,保证县级平台运营有序,日常管理调度及时,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发现问题实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不定时对县级平台运营、企业仓内日常管理及摄像头在线等情况进行调度,对发现问题将反馈给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执行不利,发生企业平台经常不在线或仓内日常管理较差的企业,将进行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通报内容抄送县级政府和辖区中储粮直属库。

第五条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巡查企业平台运营、摄像头在线及仓内日常管理等平台系统内相关业务情况,并做好各项巡查记录,将巡查出的问题及时督导企业进行整改;如遇属地企业平台故障、断电、断网、仓内作业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以便随时掌握平台运营情况。

第六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粮食收购、出入库期间的平台巡查、巡视工作,增加对重点部位、重点型态的巡查频次,发生异常离线情况,应采取视频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查明原因,防范承储企业违规操作风险。

第七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承储企业要积极参加省、市组织开展的数字龙粮监管平台系统知识培训,做到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平台系统操作流程和各项功能。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配备懂得平台运营的管理人员1-2名,加强日常维护,及时更新平台数据信息,每天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发现的故障问题及时反馈到上级粮食主管部门。

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加强仓储管理,认真执行粮食“一规定、两守则”和相关制度规范,坚持开展“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保持库区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摆放整齐;做到仓房储粮日常管理规范,保持检温电脑开机状态,每日更新电子检温数据,粮面保持平整,走道板铺设到位,仓内无杂物,粮面无鼠雀痕迹。

第十条承储企业在通风作业、处理粮情等特殊情况需要翻动粮面时,应采取随翻随平或采取打垄方式进行,但必须保持粮面作业规范、整洁,在摄像头前方醒目位置粮面上插放相关信息标注牌进行提示。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确保平台系统每天24小时正常通电运行、联网查看,不得人为断网、断电或关闭系统,影响全市平台、摄像头在线率。如遇停电、运营商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系平台系统售后等原因产生的故障,应及时向安装单位或省质技中心报修。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对安装平台系统设备的保管、维护及安全负责,不得随意损毁、拆卸、串换、挪用该平台系统内软硬件设施设备,不得故意遮挡摄像头或将摄像头偏转指向非监控区域。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机房内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按规范要求定期对机房的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因线路故障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数字龙粮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内所涉及数据为行业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复制、删除、更改和上传社交网络。

第十五条市、县数字龙粮监管平台系统的运营情况以列入到省对市、县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对经常不在线的,库存粮食管理较差,年内被通报3次(含)以上的企业,将列入各级专项检查和行政检查重点对象,本年度不得推荐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并建议中储粮直属库提前安排现有库存出库。

第十六条本通知为参照类试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可根据具体运营情况及平台内业务范围进行增加完善,直至市、县平台系统及承储企业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如省粮储局发布相关制度办法,则从其规定后再行通知。

政策解读:http://www.shuangyashan.gov.cn/NewCMS/index/html/zwgkx/index_news.jsp?newsid=1347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