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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纪委监委 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0-22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纪委监委

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组),市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

现将《双鸭山市纪委监委督办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双鸭山市纪委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双鸭山市纪委监委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做好新形势下市纪委监委督办工作,按照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督办工作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任务

(一)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市纪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等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工作时提出要求落实的事项。

(五)市委督查室转办的事项。

(六)市人大建议及市政协提案答复事项。

(七)特约监察员和新闻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或意见的办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办落实的事项。

二、督办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做出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进行任务分解立项,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对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批办性批示、指导性批示、参阅性批示分类办理,逐一登记编号,并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办理时限等情况,确定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其他督办任务经纪委监委领导审批授权后,列入督办事项。

(二)移交办理。督办人员及时将督办事项以《市纪委监委重要事项督办通知》书面形式进行督办。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综合性督办事项,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单位,明确责任范围。各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办理,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因故无法按时办结的事项,要主动向督办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延期申请。

(三)跟踪督办。督办人员及时跟进了解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对于重要而紧急的事项,实时跟踪督办;对于一般事项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半月提醒一次,办结前七日预警一次;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落实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工作事项,每月汇总一次进展情况。

(四)督办反馈。承办单位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督办人员综合汇总后,及时向市纪委监委领导反馈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对于重要、紧急的事项及时反馈;对市委督查室转办的事项,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反馈。

(五)归档备查。建立督办事项登记台账,认真记录办理情况。督办事项办结后,及时对账销号,并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三、结果运用

(一)报告通报。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重要会议召开和重要文件印发后,根据要求及时向省纪委监委、市委报告相关情况。按月汇总分析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核查复核。对督办事项办理和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和复核,当面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实地查看情况,确保问题妥善解决、工作真正落实。

(三)督促整改。对督办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并及时反馈情况。

督办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委机关各部门、市委巡察办、各县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各单位纪委为具体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督办事项第一责任人。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