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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 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来源: 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0-22

委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

为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委领导的要求,规范委机关干部请销假制度,请委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室全体干部,市委巡察办全体干部,市委巡察组全体干部,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全体干部。

二、请销假办法

(一)领导干部

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因公、因私外出,按省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市委巡察办负责人、市委巡察组负责人、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应在2天内到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理销假。

(二)科级干部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科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应提前2天将请假手续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请假期满,应在2天内到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理销假。

(三)一般干部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一般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应提前3天将请假手续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请假期满,应在3天内到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理销假。

三、请假审批程序

(一)领导班子成员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因私外出请假,必须填写《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提前3天呈报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二)其他处级干部

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市委巡察办负责人、市委巡察组负责人、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请假,必须填写《处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提前5天报市纪委监委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提前3天呈报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处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三)科级以下干部

委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科级以下干部因公、因私外出请假,必须填写《科级以下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提前5天报本部室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提前3天呈报市纪委监委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科级以下干部请销假审批表》报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四、请假审批权限

因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请假,请假审批权限:

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请假,按照省委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根据请假事由需要的天数进行审批。

委机关各部室负责人、市委巡察办负责人、市委巡察组负责人、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科级干部请假,1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普通科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室分管副职批准;2天以内由部室分管副职签署意见后,报部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经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五、各类休假规定

(一)病假:病假是指因病休假,必须有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休病假6个月以内的,填写《请假申报审批表》,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报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病休审批表》,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批。批准后,请假审批表、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突发病情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先行口头向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事后补办手续。

(二)事假:事假是指因私事和其他个人原因请假。请假一次不超过15天,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事假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因事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报审批表》,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请假申报审批表》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三)婚假:婚假是依法享受的假期。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报审批表》,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请假审批表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四)产假:产假是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妇女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请产假必须填写《请假申报审批表》,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请假申报审批表》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五)探亲假: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享有的与父母和配偶团聚的假期。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两年给假45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上述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凡实行年休假的,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天数。请探亲假必须填写《请假申报审批表》,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请假申报审批表》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六)丧假:丧假是指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至3天的假期(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路程较远的,可另给予路程假。请丧假必须填写《请假申报审批表》,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请假申报审批表》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七)年休假:根据国家规定,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1年休假15天。年初,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本人意愿,做好本部室、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干部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经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委巡察组、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机关党委汇总,呈送委主要领导审批。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根据年初制定的年休假计划,干部在休假前,必须填写《带薪年休假申报审批表》,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带薪休假申报审批表》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八)外出培训学习:根据上级纪委监委的调训通知,需参加外出培训学习的干部,必须填写《外出培训学习审批表》,按相应程序报批后,将《外出培训学习审批表》在2天内送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六、相关纪律

(一)未经事前审批或经审批未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勤,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带薪休假申报审批表》报批后未送交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的;年休假批准后因故未休,或休假中途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岗上班,但未及时到委办公室、机关党委销假的,年休假审批表内申请的休假天数计算为已休年休假天数。

(三)工作时间外出执行公务,应按层次的原则向领导报告,并说明去向和外出时间,在去向牌上公布,以便应急联系。

(四)旷勤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开除或辞退。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工伤除外),当年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中共双鸭山市纪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